云南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关于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6 15:21:00云土评协发[2017]02号
省内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云南省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通知以下:
一、登记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登记对象
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公司制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证书》,经登记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名单由云南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向社会公布。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股东决议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三)质量控制、人事账务管理、职业风险防范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四)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原件(附件2)。
如机构需要土地登记代理人初始登记,请提交申请表原件(附件3),能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机构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四、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原件(附件4);
五、缴纳机构会费3000元/年,可以网银、转账等方式汇入省协会基本帐户,各机构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时须提交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到省协会换领会费发票。
六、省协会银行信息:
开户名称:云南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金实支行
账 号:53050190503800000057
七、登记变更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因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机构名称、住所等变动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转移的事项应及时办理登记变更。
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合伙人或股东、住所的,须按照要求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后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或股东决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提供原件核验),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5)一起报送省协会。
八、其他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实施后,原《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废止,换发为《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证书》。
省协会将建立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考评合格的机构登录协会网站在线打印《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度考评合格证明》,该证明须与《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证书》一并使用。
九、登记材料报送方式:
报送材料为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材料一份,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电子版的为纸质材料扫描件,以机构为单位打包发至省协会邮箱yntdgjsxh@163.com。
联系人:薛雅文
电 话:0871-65652376、18187101371
云南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协会地址:昆明市北辰大道旁欣都龙城2幢A单元18层7室 邮编:650224 协会信箱:yntdgjsxh@163.com 联系电话:0871-6565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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